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另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九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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