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丙○○、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