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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