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六三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
李玉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