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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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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