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邱清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丁○○給付退休金,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經查,被告住居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三段十號三樓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