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程建文相對人和逸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和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和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迄今仍未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核定,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桃院丁民司忠字第一二八號准予清算備查公函為證。本院爰審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審核相對人之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程序所須時間較長,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展延至同年十月十日止。(註清算人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就任,原應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之六個月內清算完結)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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