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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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黃榮基 同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三第0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晏鵬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