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之LYALVALE-12-12GAUGE制式霰彈捌顆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扣案彈底標記LYALVALE-12-12GAUGE制式霰彈捌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單獨請求宣告沒收等語。並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及九十年度彈保管字第一二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為證。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五條著有規定,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