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即被告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嗣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監服刑,固其與甲○○聲請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