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被告丁○○
丙○○○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西勢湖十之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或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卻依據,爰併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聖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