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 曾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全字第一0六二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撤銷贈與行為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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