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 沈清隆 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五八八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之經縮短刑期後,已經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刑期執畢,聲請人遲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始向本院提出保護管束之聲請,斯時受刑人已經刑滿而無再予以保護管束之必要與依據,聲請人所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調,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