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十月間至九十年二月九日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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