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馮俊英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末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憑,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