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汶
賴秀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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