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之罪嫌重大,且被告傳喚未到,經拘提始逮獲,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3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