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大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受刑人高大永宣告刑,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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