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4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基辰
陳奕蓁 楊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金素 等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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