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85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何曾 真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前請求准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1年救字第265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