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國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滄洲 人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國金企業有限公司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