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趙秀桃 即 天佑 護理之家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1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