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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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女陳麗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40、4207、4208、4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代號0000000000號之告訴人(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中度智能障礙之女子,A女妹妹即代號0000000000之告訴人(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輕度智能障礙之女子,亦明知A女、B女妹妹即代號0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D女)之告訴人為未滿14歲之女子,仍為下列犯行:
一、乙○○於100年8月25日某時許,因D女撥打電話予乙○○要求乙○○帶D女外出遊玩,D女遂協同A女以步行方式前往乙○○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之住處尋找乙○○,詎乙○○趁A女在住處客廳遊玩之際,明知A女為心智缺陷之女子,竟基於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以手伸進A女之衣服內撫摸A女之胸部,並將手伸進A女之內褲中,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強制性交得逞後,並給付A女新臺幣(下同)100元以安撫A女之情緒,事後因A女及D女欲返家休息,乙○○即於同日帶同A女及D女前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與同案被告
A女、D女之母親即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詳卷,下稱C女)會合。
二、乙○○因得知C女為極重度殘障之人,需錢孔急,C女基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犯意,由乙○○在前揭全家便利商店前購買玩具予D女以鬆懈D女之心防,而趁機撫摸D女之胸部,雖D女責罵乙○○「變態」並撥開乙○○之手,乙○○仍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意思,違反
D女之意願,撫摸D女之胸部而強制猥褻得逞,事後並給付在旁之C女200元作為與A女、D女性交易之報酬(C女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乙○○於100年9月23日15時30分許,因B女放學後行經前揭全家便利商店,明知B女為心智缺陷之女子而年幼可欺,竟基於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以手伸入B女之褲子外撫摸B女之下體而強制猥褻得逞,嗣經B女嚇止乙○○始未繼續撫摸而離去。
四、因認乙○○對A女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對D女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人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而對
B女所為,則係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前開等罪嫌,係以下列證據及推論為其依據:
一、乙○○如上所述對A女、D女所為犯行,業據A女及D女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且同案被告丁○○(所涉強制性交罪嫌部分亦由本院另行審結)於偵查中亦證稱:A女曾向伊表示其遭乙○○撫摸胸部及下體之情事等語。另據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D女案發前亦向伊表示乙○○很變態,經常撫摸其胸部等語,可見A女及D女於案發前均向他人表示乙○○對 渠等 有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情事,核與A女及D女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堪信A女及D女所為證言應屬可信。另其對B女所為上述犯行部分,則據B女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衡情B女為輕度智障人士,卻對乙○○所為犯行均能清楚證述,如非親身經歷,斷無詳細陳述之可能,是乙○○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二、C女於警詢時供稱曾以每次100元之價格,使乙○○帶同A女及D女外出遊玩而為性交易等語,堪信乙○○辯稱給付C女之金錢並無對價關係等情,顯屬虛罔。
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另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意旨,自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而此之補強證據,係指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毋需依附於被害人之陳述即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一部或全部,而具有獨立之證據價值而言;且必被害人證述之被害經過與供為擔保之補強證據,俱無瑕疵可指,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若證據本身存有瑕疵,在瑕疵未究明前,事實審法院仍採為有罪之根據,則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即不得謂非逾越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06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害人之指證若欲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除應審其指證內容之基本事實是否前後一致而無瑕疵外,並須存有其他足資補強之證據,始堪認為充足。
肆、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D女曾帶同A女前往其上開住處遊玩,且曾數次與D女、B女在前揭全家便利商店前見過面,惟堅詞否認有何分別對A女強制性交,及對D女、B女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辯稱:A女至其上開住處客廳時,其配偶與證人即其孫女丙○○亦在家中,而D女、B女見面之場所係在便利商店前,當時有10多人在場,其不可能對他們為上開犯行,其會買東西給D女,是因為D女都稱呼其「阿公」等語。經查:
一、A女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中度智能障礙之女子,A女之妹妹即B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輕度智能障礙之女子,而A女、B女之妹妹即D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且C女為A女、B女、D女之母親,乃為聾啞、無言語表達及肢體障礙之人,乙○○與上述等人均認識;A女、D女有於上開時、地前往乙○○前述住處遊玩,乙○○亦有於上開全家便利商店前與D女、B女見過面等情,業據乙○○供承在卷(參見警卷第120頁至第123頁;第4242號偵卷第41頁),並有A女、C女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見警卷密封袋內)、B女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見第3840號偵卷密封袋內)、D女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A女、B女、C女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份(本院卷一第50頁、第154頁至第163頁、第167頁至第170頁)附卷可查,是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二、A女部分:㈠A女於警詢、偵查中雖均證稱略以:我於100年暑假即升高
中1年級期間之某時許,與D女以步行方式前往乙○○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之住處遊玩,乙○○在該住處客廳,以手伸進我衣服內撫摸胸部,並將手伸進我內褲中,以手指插入陰道內等語(參見警卷第5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697號偵查卷宗〔下稱第697號他卷〕第40頁),然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受命法官問:是否認識被告乙○○?)認識。(受命法官問:妳都叫被告乙○○什麼,也叫阿伯嗎?)不是,我叫他阿公。(受命法官問:妳有沒有去過阿公的家裡?)有。(受命法官問:是不是去年去的?)是。(受命法官問:去年去的時候是不是還有跟D女一起去?)對。(受命法官問:妳去阿公家裡是去阿公家的客廳嗎?)(點頭)(受命法官問:客廳裡面只有妳跟D女還有阿公,有無其他人?)有,還有阿公的家人。(受命法官問:是阿公的孫子,年紀比妳小嗎?)比我小。(受命法官問:妳們在客廳裡面玩嗎?)嗯。(受命法官問:阿公有沒有對妳不禮貌?)(沈默)(受命法官問:有沒有把手伸到妳的褲子裡面?)沒有。(受命法官問:
有沒有脫妳的褲子?)沒有。(受命法官問:阿公有沒有把手指頭放進妳尿尿的地方?)沒有。(受命法官再問:請妳想清楚,阿公究竟有沒有把手指頭放進妳尿尿的地方?)有。(受命法官問:他把手伸進妳尿尿的地方的時候褲子有沒有脫?)沒有。(受命法官問:所以他是把手伸進去妳的褲子裡嗎?)是。(受命法官問:那時候旁邊有沒有人,D女在不在?)在。(受命法官問:阿公的孫子在不在?)在。
(受命法官問:妳有沒有告訴D女?)(沈默)」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265頁至第268頁),其就乙○○是否有把手伸進褲子內後,再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內一事,先回答「沒有」,嗣立即又改稱「有」,其在此短暫訊問過程內卻證述如此大相逕庭之內容,亦與A女先前所證乙○○有撫摸其他部位之證述不盡相符,A女之證詞顯有瑕疵可指。
㈡況依A女於審理中所證案發當時在場者尚有D女、乙○○之
孫女即丙○○之情節,倘乙○○真有以手伸入A女衣物內,撫摸A女胸部並以手指伸入A女下體之行為,該動作範圍遍及A女上、下半身,衡情實施者之行動幅度必然相當大,且應係持續一段時間,而以A女於審理時證稱有關乙○○住處客廳之擺設:「(受命法官問:妳還記得跟D女一起去阿公家客廳玩的事情嗎?)記得。(受命法官問:那天去阿公家玩,是第一次看到阿公嗎?)是。‧‧‧(受命法官問:妳去阿公家客廳玩的時候,有坐在椅子上玩嗎,還是沒有坐著?)坐在沙發上。(受命法官問:是坐在沙發上的哪裡,還是會一直換位置?)坐在沙發的左邊。(受命法官問:阿公坐在沙發的左邊還是右邊?)右邊。(受命法官問:妳們中間有空著一個位置嗎?)那時候我跟妹妹一起坐,他坐在我們旁邊。」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275頁)觀之,D女於該時係與A女、乙○○同坐在一張沙發上,D女或丙○○應均可目擊且知悉乙○○對A女所為行動之細節。然D女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審判長問:妳認識在庭被告乙○○嗎?)認識。(審判長問:妳是怎麼認識乙○○的?)媽媽認識他,我才認識。(審判長問:妳會不會經常去找他?)會。
(審判長問:妳都去找乙○○作什麼?)忘記了。(審判長問:妳會讓他買東西或是買玩具給妳嗎?)會。(審判長問:去年100年8月25日快開學之前,妳是否有帶A女一起去乙○○的家?)有,時間好像就是這樣。(審判長問:妳那天跟A女一起去乙○○家要做什麼?)忘記了。(審判長問:妳去他家的時候,他家有什麼人在?)好像有他跟他的老婆,孫子輩的好像都不在。(審判長問:當天在他家裡面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讓妳印象比較深刻?)沒有。(審判長問:乙○○有沒有對A女做什麼事情?)沒看過。(審判長問:乙○○有沒有把手伸到A女的衣服裡面摸她的胸部以及把手伸到褲子裡面?)沒看過。」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37
2頁至第374頁),其明確證述未見到乙○○有摸A女胸部或將手伸進A女褲子內之行為,且依D女為A女妹妹之關係,衡情D女並無必要反而為乙○○隱瞞罪行,是A女所述顯與D女之證詞相互矛盾。
㈢又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乙○○之指定辯護人問
:去年暑假時,妳在阿公家有沒有遇到D女和A女的情況?)D女是有一次阿公載我去夜市的時候認識的,A女是後來跟D女在一起才認識。(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那妳有沒有在阿公家遇到D女和A女?)A女只有見到一次。(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可以把妳見到的那一次跟我們講一下,那天在家裡怎麼遇到她們?)前面的部分我忘了,後面的部分就阿公坐在D女的對面,我坐在D女旁邊,D女她姐姐就坐在我阿公旁邊,後來阿公去買肉圓給我們吃,就這樣。
(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那天D女和她姐姐去阿公家做什麼?)在玩。(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她們去阿公家的時候妳有跟她們玩嗎?)我們就在那邊看電視。(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你們多少人在那邊看電視?)三個,因為阿公那時候就去買肉圓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阿公還沒去買肉圓的時候,你們幾個在玩?)不算玩,就只有在看電視。(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阿公和D女還有她的姊姊有沒有離開過客廳?)我記得除了回家的時候,沒有。(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阿公買完肉圓回來大家有吃嗎?還是什麼的情況?)大家就坐在客廳椅子上吃肉圓。(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吃完肉圓呢?)我好像忘記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阿公買完肉圓,大家吃完之後,你們還有一起玩嗎?)再看一下電視就離開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阿公在客廳的時候有沒有和D女的姐姐在一起的情況?)我記得只有一起看電視,那時候我跟D女在一起。(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你們那時候在客廳除了妳跟D女、她姐姐還有阿公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人家人在客廳?)有,我阿嬤。(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可以想一下那天大概是幾月幾號?大概是去年什麼時候?)這個我不記得。(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去年妳看過D女和她姐姐在妳阿公家總共幾次?)D女她姐姐只有在阿公家一次,D女的話就常常來,我沒有在算她來幾次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阿公在客廳的時候,有沒有身體有碰到D女姊姊的情況?)這個我確定沒有。」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99頁至第103頁),可知丙○○該時確實在上開住處客廳內,且以丙○○證述與A女、乙○○在客廳內之活動情形係坐在沙發上看電視,並於乙○○外出買肉圓後,其等一同吃肉圓等過程,僅有乙○○1人外出後再行返家,其餘時間丙○○均與A女、D女在客廳內看電視、遊玩,以此3人緊密接觸之相處,丙○○仍證稱並未見到乙○○有身體觸碰A女之情況,核與D女所證情形相同,顯無從執前述D女、丙○○之證述作為A女前揭證述憑信性之補強。另以A女所證情節,乙○○係在其孫女面前對其有強制性交之行為,與一般犯罪者唯恐犯行揭露而刻意於隱密地點從事犯罪之情況迥然有異,A女上開關於遭性侵地點之證詞,亦屬違背常情。
㈣至丁○○於本院審理中雖曾證稱:「(審判長問:A女有沒
有跟你提過,乙○○有對他做什麼性侵害的行為?)有一次
A女、D女走路去乙○○住處,乙○○用手摸她的胸部,還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這是事發後隔天A女跟我說的,但是我沒有在場。(審判長問:A女這樣跟你說的時候,你有什麼反應?)我就笑笑想說乙○○年紀那麼大了,我也不能對他怎麼樣,所以忍在心裡。(審判長問:你說A女告訴你在乙○○家裡,乙○○用手指插入A女的下體,A女有沒有提當時他們家裡有沒有人在場?)A女沒有說。(審判長問:A女有跟你說是什麼樣的情況下,乙○○用手指插入A女下體?)她只有跟我說當天在乙○○住處客廳,有摸她的胸部及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另外當天乙○○也有買布鞋給她,好像是紅色或是粉紅色的,我有看過那雙布鞋。(審判長問:A女有沒有跟你講說,她有反抗或是什麼樣的反應?)沒有。
(審判長問:她有否提到當天手指插入下體的之後乙○○給她錢的事情?)沒有,她只有跟我說布鞋的事情而已。‧‧‧(乙○○之輔佐人問:A女是中度智障,她是否有辦法陳述這樣的事實?)這是A女對我說的。(乙○○之輔佐人問:A女是什麼時候跟你說的?)是案發後隔天,確切時間忘記了。」(參見本院卷二第190頁至第191頁),惟其所證關於A女遭乙○○強制性交之內容仍係聽聞A女而來,並非其親身經歷,且關於乙○○事後贈與A女布鞋等情,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尚難以之作為A女前揭證述堪予採信之補強證據。
㈤依此,除A女所證外,顯無其他證人指證乙○○確有於上揭
時、地對A女有強制性交之行為,尚無法以A女有瑕疵且單一之證述即遽為不利於乙○○之認定。
三、D女與給予C女金錢部分:㈠乙○○被訴對D女涉有強制猥褻,並於對D女強制猥褻完畢
後,給予在旁之C女200元作為與前述對A女、D女性交易之報酬之犯行,固據D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如下:
⒈於100年10月12日警詢中證稱略以:100年8月底在上開
全家便利商店外面,乙○○摸我生殖器官,是他自己摸的,我有叫他不要摸,他還是一直摸,他隔著褲子摸我生殖器官。他在摸我生殖器前後都有買玩具給我。我當天是要找媽媽的朋友聊天,我本來就與乙○○認識,那天是我打電話找他到那邊的,我找他是因為我想要叫他買東西給我等語(參見第697他卷第16頁)。
⒉於100年10月20日警詢中證稱略以:因為我無聊時就會用
手機打電話給乙○○阿公,找他要錢或買東西。乙○○阿公摸我1次,是用手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下面、屁股。
媽媽不知道這件事。乙○○第1次是在上開全家便利商店外面椅子摸我等語(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207號偵查卷宗〔下稱第4207號偵卷〕第19頁)。
⒊於100年10月31日偵查中證稱略以:「(問:乙○○摸妳
哪裡?)叫社工員說。(問:那你跟姊姊講?)(小聲與社工員對話)社工員答:她說摸胸部、還有屁股還有下面。‧‧‧(問:乙○○有沒有給你媽媽錢?)沒有。(問:那你有沒有跟乙○○講說,妳不要給他摸?)我罵乙○○是變態。我說阿公是變態,阿公就笑著說你亂講。(問:你有沒有把他在摸妳的手打掉?)有。但是他還是一直要摸。(問:有沒有其他人看到乙○○在摸妳?)我不知道。(問:乙○○有沒有給你媽媽錢過?)我不知道。(問:乙○○有沒有給你錢?)有。(問:為什麼他要給你錢?)我跟他要。(問:為什麼你跟他要,他就給妳?)我不知道,有時他也不給我。(問:是因為他摸妳,所以才給妳錢嗎?)他只有摸我1次。」等語(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宗〔下稱第3840號偵卷〕第55頁)。
⒋於101年10月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審判長問:
當天妳們還有沒有去全家便利商店找媽媽?)有。(審判長問:妳們找到媽媽之後有發生什麼事情嗎?)忘記了。(審判長問:乙○○有沒有對妳做什麼不禮貌的事情?)摸過。(審判長問:乙○○摸妳什麼地方?)屁股。(審判長問:乙○○還有沒有摸妳什麼其他的部位?)不知道。(審判長問:乙○○摸妳的地方是在全家便利商店的外面還是裡面?)外面。(審判長問:當時旁邊沒有人來人往嗎?)有。(審判長問:他摸妳的時候妳有沒有做什麼樣的表示?)我沒有講。(審判長問:妳之前在做筆錄的時候,妳說在全家便利商店外面,他摸妳的胸部、屁股、下面,妳罵乙○○是變態,妳將他的手打掉,當時情況是否如此?)對。(審判長問:今天你的印象比較模糊是嗎?)是的。(審判長問:在全家便利商店的時候,他有沒有買東西給妳?)有。(審判長問:他為什麼要買東西給妳,是你要求或是他自己想買給妳的?)是我要求他的。(審判長問: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乙○○是否有跟妳媽媽有什麼樣的表示?)忘記了。(審判長問:他有沒有拿錢給媽媽?)好像有。(審判長問:妳知道他為什麼要拿錢給媽媽嗎?)忘記了。(審判長問:妳剛剛說在全家便利商店的時候乙○○有摸妳的身體,乙○○是趁妳不注意的時候摸妳的身體還是什麼情況?)突然摸的。‧‧‧(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剛才有說乙○○有給媽媽錢,是媽媽跟他要的還是乙○○給的?)媽媽跟他要的。(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剛剛說在全家便利商店的時候乙○○有摸妳,那時候有誰在旁邊?)媽媽在旁邊,A女也在旁邊。(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在摸的那個時候乙○○有無給媽媽錢?)好像沒有。(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乙○○給媽媽多少錢?)忘記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乙○○在摸妳的時候媽媽或是A女有說什麼或是有什麼反應嗎?)好像沒有什麼反應。(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那時候是在全家店裡面的前面、後面還是旁邊?)後面。(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媽媽跟乙○○要錢的時候有沒有表示什麼?)忘記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乙○○在拿錢給媽媽的時候,乙○○有什麼表示或說什麼嗎?)好像沒有。」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374頁至第376頁、第378頁至第379頁)。
㈡自D女上開前後證詞觀之,其於第1次警詢中先證稱乙○○
僅以手隔著衣物摸其陰部之情節,又於第2次警詢時擴大證稱乙○○尚有以手隔著衣物摸胸部、屁股之其他位置,然於本院審理中在審判長尚未提示之前筆錄時,卻僅證稱乙○○只摸屁股,其他部位不知道等語,D女所指顯然先後不一,而以D女所證乙○○僅有摸1次之頻率,D女若真有遭乙○○強制猥褻,應係印象深刻,然其卻對撫摸身體部位之主要情節始終無法為完整而確認之描述。而就案發當日,乙○○事後是否給予C女金錢乙節,因牽涉乙○○是否有因性侵一事而給予C女金錢以安撫或作為對價之認定,D女亦先於偵查中證稱「我不知道」,嗣於本院審理時又改證稱「好像有」等語,其就此仍未有一致肯定之證述,是D女所為上開證述,顯有明顯瑕疵。
㈢雖案發當時在場之A女、C女均曾證稱見到乙○○摸D女,事
後乙○○並給予C女金錢之情形,然就基本之時間、地點及給予金錢之原因等證詞,卻有互為矛盾、不一致之情形,其等證述內容如下:
⒈A女於警詢中證稱略以:高中快要開學的時候,那天我們
和媽媽到上開便利商店坐,D女就打電話給乙○○,我們兩個就用走的到乙○○家,乙○○在他家客廳就摸我的身體,用手伸進我內褲裡面摸我下體,用手指頭插進我陰道裡面。事後他用機車載帶我們到全家便利商店,他有給媽媽200元,給我100元。後來在便利商店,乙○○也有摸
D女之身體,然後買玩具給D女等語(參見警卷第5頁)。
⒉A女於偵查中證稱略以:事發後乙○○有用機車載我和D
女回全家便利商店找媽媽,阿公後來有給我和媽媽錢,D女有跟他吵著說要買玩具,他就有買玩具給D女。乙○○是在全家便利商店時摸D女,當時媽媽也在場。他用手摸
D女,只有摸外面而已,沒有伸進衣服裡等語(參見第69
7號他卷第40頁至第41頁)。⒊C女於101年12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
你是否認識乙○○?)認識。(審判長問:在什麼地方認識?)家樂福或是全家便利商店有見過乙○○。(審判長問:她是否知道D女跟乙○○是什麼關係?)乙○○會給
D女錢。(審判長問:乙○○是否會帶D女去玩?)會。(審判長問:去年的8月25日,有沒有曾經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前面,跟乙○○見到面,當時有A女及D女在場?)通譯0000甲000000E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本院卷一第280頁密封袋內,以下均由通譯譯述而省略記載):我不知道如何表達便利商店給C女知道。(審判長問:是否記得有一次在外面乙○○、A女、D女和妳都在場?)有。(審判長問:當時你們為什麼會見面?)D女會打電話給乙○○,約在那裡見面,然後C女就會過去。(審判長問:當天是乙○○跟D女一起過去全家的嗎?)A女、D女跟C女是坐計程車一起過去,乙○○是自己過來的。(審判長問:見面之後做了什麼事情?)像這種情形的見面很多次,有時候如果D女在南投市的網咖,D女就會自己走到約定的地點就是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如果D女在家,她就會跟我們一起坐計程車過去,乙○○過來之後,就跟A女、D女聊天,他會給D女錢,不會給A女錢。(審判長問:他給D女錢是他自己給的,還是D女要的?)都有,有時是乙○○給的,有時候是D女要的。(審判長問:乙○○有給過C女錢嗎?)有,也是像是這種情形的見面會給C女錢。(審判長問:是乙○○自己給C女的,或是C女跟她要的,都是給多少錢?)大約都會給一百元左右,乙○○自己給C女的,或是C女跟她要的這兩種情形都有,有好幾次,幾次忘記了。(審判長問:是否記得乙○○有對D女做什麼不禮貌的事情?)沒有。(審判長問:C女是否知道乙○○有摸過D女的胸部?)有。(審判長問:是在什麼時間地點,C女有親眼看到嗎或是誰告訴C女的?)是C女看到的,時間大約是八點,不記得是早上或是晚上,地點是全家便利商店或家樂福,確切地點不確定。(審判長問:乙○○是否有摸D女胸部後給C女錢,這樣的事情發生?)有,是摸完D女胸部後給C女錢。(審判長問:乙○○摸D女胸部前,有對C女有什麼表示嗎?)乙○○沒有說。(審判長問:A女有無提過乙○○對A女性侵害的事情?)沒有。(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乙○○摸D女胸部並且給錢的時候,當時在便利商店是否有很多人在旁邊走動?)蠻多人的。(乙○○之指定辯護人問:當時除了乙○○、D女、C女外還有誰在旁邊?)忘記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
C女可否分辨是在家樂福或是全家發生?)兩邊都有。(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她看到D女有被摸胸部時候的反應是怎麼樣?)C女有打乙○○,然後D女有哭。(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乙○○是否真的有給C女錢,為何之前在準備程序時搖手?)乙○○沒有給C女錢。(C女撫摸胸部又搖手,又微微點頭)(審判長問:為何C女撫摸胸部搖手又點頭,表示何意?)我是看她頭有點,我是以她的頭來表示。(審判長問:剛剛你所說乙○○跟你們見面,有很多次嗎?)(點頭又搖手,無法明確知道是肯定或否定的意思)(審判長問:是否有看到乙○○摸D女的胸部?)(點頭)」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98頁至第20
3頁)。⒋C女於102年1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
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乙○○?)知道。(審判長問:怎麼認識乙○○的?)通譯己○○答:我問她是不是乙○○住在她家附近,她說是。(審判長問:乙○○是否認識A女B女D女?)都認識。(審判長問:乙○○是否會帶A女B女D女一起出去玩?)會。(審判長問:D女會不會經常去找乙○○?)有。(審判長問:D女是否有去乙○○家裡玩?)有。(審判長問:是否記得D女去乙○○家裡玩的時間?)有去玩,但是時間不知道。(審判長問:A女會不會跟D女一起去乙○○家裡玩?)有。(審判長問:
妳是否有在全家便利商店跟乙○○見過面?)有。(審判長問:與乙○○見面的時間是否記得?)有見面,時間不記得。(審判長問:為什麼當時會跟乙○○見面,A女D女是否有在那裡?)通譯己○○答:有,剛才我問她是不是A女D女和妳一起去全家便利商店跟乙○○見面,她說是,不過後來她又表示了一些我不懂意思的手勢,這個部分,我沒有辦法譯述給法院聽,因為我不懂她的意思。(審判長問:乙○○有沒有給過妳錢,或是妳跟乙○○要過錢?)通譯己○○答:有,我向她表示是乙○○給妳錢,或者是妳向乙○○要錢,她都點頭。(審判長問:為何之前問妳的時候,妳說乙○○沒有給妳錢?)通譯己○○答:她還是表示有。(審判長問:乙○○給妳錢的時候,乙○○是否認識妳的女兒?)通譯己○○答:我發現,剛才在通譯的過程中C女對於時間順序上容易混淆,我剛剛問她事情先後順序,她的認知有困難,我剛剛問她這個問題,她是搖頭,不過我覺得她對於這種時間先後的問題,或是幾年幾月幾日有辨識困難的狀況。」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285頁至第289頁)㈣就何抵達全家便利商店會面部分,因此事聯結乙○○是否係
於性侵A女完畢後帶同D女與C女會面,並又強制猥褻D女,因此給予C女報酬以安撫或作為代價之時間順序,顯係關鍵性之基本問題,然A女係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案發當日由乙○○搭載其與D女前往上開全家便利商店等語,C女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與A女、D女搭計程車一同前往,乙○○係單獨到場等語,2人就此重要之點並未有一致陳述,且其等所證述之到場情形亦均與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後來D女跟她姊姊是怎麼離開的?)我記得好像我跟阿公一起載她們到家樂福,然後她們就坐公車回家。(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那天有和阿公跟她們一起去?)我記得好像有。(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那跟阿公跟他們到哪裡去?)到家樂福。(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後來她們在哪裡離開?)在家樂福搭公車的那邊。(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出去的時候有沒有到便利商店去?)我記得沒有。」(參見本院卷二第101頁至第102頁)等語,而稱案發當日A女、D女根本未前往上開便利商店等情完全互異。另就乙○○在上開全家便利商店是否有給予C女金錢部分,則牽涉判斷乙○○有無因性侵一事而給予金錢表示安撫C女或以之作為對價,亦屬此節補充性之間接證據,然C女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摸完D女胸部後雖有給予其金錢,但其當時不知道A女遭乙○○性侵一事,且乙○○僅會給予D女金錢,不會給予A女金錢,其有多次向乙○○拿錢,有乙○○給的,也有其要求乙○○給予之情形,而D女除在上開全家便利商店前遭乙○○摸胸外,亦曾在家樂福發生此事等語,此情顯與A女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其遭性侵後由乙○○直接帶同D女前往便利商店後,D女亦遭乙○○摸身體,嗣乙○○給予C女200元、給予A女100元、買玩具給D女之內容不同,更與D女證述乙○○只有摸1次,且係自己要求乙○○買東西等情,差異甚遠,A女、C女上開所證,實難採憑,基此,亦難認A女、C女彼此互異之證述得以補充、究明D女所證之瑕疵。
㈤至證人庚○○於偵查中雖證述略以:我是聽D女說乙○○很
變態,假裝抱她,有時會摸她的胸部,但我沒親眼看過,D女說乙○○對她很好,會買東西給她等語(參見第3840號偵卷第144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乙○○之指定辯護人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乙○○?)認識。(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認識D女嗎?)認識。(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知道乙○○跟D女之間的相處情形嗎?)我知道D女常常找乙○○,乙○○會帶D女去家樂福玩,因為D女不管要什麼乙○○都會給她,包括零用錢,也會買東西給她。
(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是否有看過他們兩個人相處的情況?)我有時候會看到乙○○時常帶D女出去玩,但是沒有看到他們出去的情況,有時候乙○○也會帶他的孫女一起出去玩。(乙○○之指定辯護人問:D女是否有特別跟妳提過乙○○對她的情況?)D女說,乙○○會摸她的胸部。(乙○○之指定辯護人問:D女是在什麼樣情況下這樣說?)我問D女說為什麼乙○○跟妳特別好,是否有給妳什麼東西,然後D女說乙○○很變態,會摸我胸部。(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與D女是什麼樣的關係?)我們是姊妹,因為
C女出去D女就沒有東西吃,我就會找D女,照顧D女。(審判長問:妳剛剛說D女說乙○○會摸D女胸部,他是怎麼摸?)D女說是摸和捏。(審判長問:D女是否有說她是在什麼地方被乙○○摸胸部?)她沒有告訴我。(審判長問:
她有沒有說是什麼時候乙○○摸她的胸部?)沒有。(審判長問:她是否有說乙○○摸她的胸部的時候,D女有說她有什麼反應嗎?)她沒有提到她有什麼反應。(被告乙○○之輔佐人問:妳剛剛說乙○○有摸D女的胸部,你有親眼看到嗎?)都是D女跟我說的。」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86頁至第187頁),可見D女確經常向乙○○要求零用金或贈與物品,然因乙○○之孫女與D女年齡相仿,衡情長輩贈與孫輩物品,並非當然具有對價性,是乙○○辯稱因D女叫其「阿公」,因而常應D女要求買東西等語,尚非無據,無從以此逕行認定乙○○係因性侵D女後安撫D女方贈送其物品。且庚○○所證
D女遭乙○○摸胸之事,均係其聽聞D女轉述而來,當無從以之再作為對D女上開所證堪予採信之補強證據。
㈥綜上,乙○○此部分犯行,D女所證顯有瑕疵,且C女、A
女之證詞又相互矛盾,庚○○所證則係聽聞D女而來,其等證詞均無從釐清D女所證具有瑕疵之處,尚無法以D女有瑕疵且單一之證述即遽認乙○○有強制猥褻D女之行為。
四、B女部分:㈠乙○○被訴對B女涉有強制猥褻之犯行,固經B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如下:
⒈於警詢中證稱:100年9月23日15時30分,我下課後接到
2姊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上開全家便利商店,我走到那裡約是16時許,我走到便利商店後就坐在外面椅子,乙○○見到我就坐在我旁邊,用右手伸到我下體撫摸,我用左手把他手隔開,跟他說手不要再過來了,乙○○只有摸那1次等語(參見第3840號偵卷第16頁)⒉於偵查中證稱:「(問:乙○○有沒有對你作不好的事?
)有,他亂摸我。(問:他在何時、何地亂摸你?)100年9月23日,是我放學的時候,是下午3點半。(問:你怎麼會記得是這一天?)我有看日曆。(問:當日你放學在哪裡碰到乙○○?)全家。(問:乙○○怎麼摸你?)用手,摸我尿尿的地方,是隔著褲子摸的。(問:你有沒有跟乙○○講說不要摸?)有。我跟他講後,他就沒再摸了。(問:那時候有沒有其他人在?)有媽媽的朋友在,但我不知道名字。」等語(參見第3840號偵卷第47頁)。
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妳是否認識在庭被告
乙○○?)認識。(審判長問:妳是如何認識乙○○的?)是D女介紹認識的,因為乙○○會帶D女去他家玩,也會買麥當勞給D女吃。(審判長問:妳有去過乙○○的家裡嗎?)沒去過。(審判長問:妳有沒有曾經在街上有遇到過乙○○?)沒有,都是媽媽帶我們來南投市區的時候會碰到乙○○。(審判長問:妳有沒有在去年剛開學的時候,放學的時候經過便利商店有遇到乙○○?)有,在家樂福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審判長問:妳碰到乙○○的時候乙○○在做什麼?)他就在那裡跟別人講話。(審判長問:妳有無跟乙○○打招呼?)有。(審判長問:他有叫住妳嗎?)乙○○有跟我講話。(審判長問:之後有發生什麼事情嗎?)我就坐在全家外面的椅子上面,乙○○在跟別人講話,然後我坐在旁邊,我就講一句髒話,之後乙○○就摸我的下體。(審判長問:乙○○是突然伸過來摸妳的下體嗎?)乙○○是突然伸過來摸我下體的。(審判長問:當時妳的反應為何?)我就跟他說不要摸我。(審判長問:當時旁邊的人有沒有看到?)有。(審判長問:他是否是當著那麼多人面摸妳的下體?)是。(審判長問:旁邊的人看到這種情形有何反應?)旁邊的人就叫乙○○不要摸我,叫我拿椅子去坐別的地方。(審判長問:之後乙○○有沒有再摸妳?)沒有,摸完我之後他就騎摩托車走了。(審判長問:所以他是很突然的摸妳,妳來不及反應?)是。(審判長問:當時妳不是要回家,為什麼要坐在他旁邊?)因為媽媽跟姊姊都在那裡。(審判長問:姊姊是哪位?)是二姐,當時是二姐叫我去那邊坐。(審判長問:媽媽跟二姐有沒有看到?)沒有。(審判長問:乙○○那時候是跟二姐或是媽媽在那裡聊天,還是跟別人?)跟其他人說話。(審判長問:妳剛剛說乙○○很突然的摸妳一下是很突然的在褲子外面摸一下,還是有其他的方式?)就在褲子外面摸一下。(乙○○之指定辯護人問:當天是誰先到全家便利商店?)媽媽跟姊姊,那時候會去全家就是因為媽媽跟姊姊要我去的,那時候我要搭公車回家,然後姊姊比手勢要我過去,我就過去。(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去找媽媽跟姊姊的時候乙○○在那裡了嗎?)他那時候還沒有在那裡,乙○○是後來才來的,是後來D女打電話給乙○○,乙○○才過來的,D女還跟乙○○吵著要買東西。(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媽媽跟姊姊坐的位置跟乙○○相距多遠?)坐在隔壁。(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妹妹是什麼時候過去的?)姊姊跟我說
D女在網咖那裡玩遊戲,是姊姊用手機打電話叫D女過來的。(乙○○之指定辯護人問:D女來的時候妳跟姊姊跟媽媽有坐在椅子上面嗎?)我坐在椅子上的時候D女還沒過來。(乙○○之指定辯護人問:D女來的時候有誰坐在乙○○的隔壁?)我坐在乙○○隔壁。(乙○○之指定辯護人問:這時候乙○○有買玩具給D女嗎?)有,是D女跟乙○○說要買玩具,然後乙○○就帶D女進去買玩具,之後買完玩具出來的時候,我說了一句髒話,乙○○就摸我的下體。(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他有摸到妳的下體嗎?)有,那時候隔著褲子摸的。(乙○○之指定辯護人問:乙○○摸妳的時候D女在哪裡?)D女在全家裡面玩玩具。(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去年的9月23日妳就讀幾年級?)國中3年級。(乙○○之指定辯護人問:當天是幾點下課?)3點半。(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們通常是幾點下課?)我念的資源班是3點半,普通班是4點。(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從就讀的國中走到全家要多久?)我有時候會搭學校前面的車到總站,就不用走很遠。(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妳回想一下當天,是怎麼到全家的。)當天是我用走的。(乙○○之指定辯護人問:到全家的時候大約是幾點鐘?)不知道。」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83頁至第89頁)。
㈡依據B女上開前後證述之內容,其雖均指證乙○○有於100年
9月23日15時30分許後不久即B女放學後,前往前揭全家便利商店時,見B女坐於商店外椅子上,以手隔著B女褲子撫摸B女之下體,嗣經B女以手隔開 陳俊 並表示拒絕之意後,乙○○始未繼續撫摸而離去等情,然依B女所證事件發生之環境、過程等細節,乙○○係因D女打電話給乙○○後方到場,之後因D女要求乙○○購買玩具,其2人遂進入便利商店內選購,選購完後,乙○○1人先至商店外,見B女說一句髒話後,即出手撫摸B女下體,可見乙○○與B女自碰面至案發時一直處於不特定人得以自由進出之便利商店公共場所,且該時B女之母親、姊妹亦均同時在場,倘乙○○真有強制猥褻B女之意思,何須特別選擇在此眾目睽睽且有被害人可求援之處下手,B女所證已顯然與常情相悖。且B女係證述在遭乙○○撫摸前有說一聲髒話,嗣乙○○突然撫摸後,其亦有以手隔開乙○○並稱手不要再過來等語,是依B女事前剛好出聲說髒話、事後並以動作、言語制止乙○○之情況,B女顯非沉默無聲而任由乙○○撫摸,斷無在場者均無目擊此事之理,況B女遭逢此侵害,當下亦可直接向旁人求助,然案發後卻無任何在場之B女親友發覺並針對此節替B女抱屈,甚或報警處理,亦與一般人面對性侵害之反應不同,是B女究竟有無在上開時、地遭乙○○強制猥褻,顯有可疑。
㈢而B女在案發後之100年10月12日,雖經檢查有「二、四、
十一點鐘方向陳舊性處女膜裂傷、無新傷痕」之情形,有南投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驗1份在卷可稽(見第4242號偵卷密封袋內),然因B女係證述乙○○以手隔著褲子撫摸陰部,則B女處女膜之裂傷顯非乙○○所造成;且經本院函請草屯療養院對B女為精神鑑定,經該院以B女過去生活史及疾病史、身體及神經學檢查、腦電波及實驗室檢查、心理測驗、精神狀態檢查等各項鑑定後結果略以:「本院認定B女為輕度智能不足或邊緣智能,目前就讀國中資源班,日常生活可自理,惟因年紀及智能不足尚需他人照料,性侵事後,可以如常上學及生活,能自己洗澡,寫功課,如常睡眠,假日可去公園玩,看電視等等,在教養院之觀察亦無特殊事件或狀況,惟在鑑定會談及施測時所見的情緒波動,哭泣,沉默不語,驚嚇逃避反應、接觸異性不安情緒等,
B女仍有潛在的創傷症候群的可能」等語,有前述該院101年3月15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出具之性侵害被害者鑑定報告書1份(參見本院卷一第154頁至第156頁)附卷可參,依此,B女有可能存在性侵後潛在之創傷症候群,惟因B女於本案調查時,亦指證遭同案被告戊○○(由本院另行審結)以其陰莖進入B女陰道內而為強制性交等情,有B女之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第3840號偵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41頁至第48頁;本院卷二第70頁至第83頁)附卷可稽,是B女具有潛在創傷症候群之起因係因乙○○抑或戊○○,自鑑定報告內容全文以觀,卻無具體描述或指明個別加害人之情形,無法排除該等創傷係由戊○○所引起(且戊○○對B女所為罪刑已由本院另行審結而認定有罪)。是以,上述驗傷診斷書顯與乙○○是否性侵害B女之判斷無關,而該鑑定報告亦無法單獨作為對B女證詞憑信性之補強。
㈣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與說明,除被害人無瑕疵之指證外,尚需
有足以補強之證據,方堪以認定被告有罪,然就乙○○是否性侵B女此節,僅有如上所示B女違背常情之證述而已,遍查本案卷證亦無其他足資補強、辨明B女證述瑕疵之證據,實難認定乙○○有何強制猥褻B女之行為。
五、綜上,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與推論,尚不能證明乙○○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分別對A女強制性交、對D女、B女強制猥褻之犯行,即尚不足使本院獲致乙○○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乙○○有何犯罪之行為。依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乙○○犯罪,自應為乙○○無罪之判決。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