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戊○○被告甲○○
己○○丁○○丙○○
之1乙○○
之2上列被告甲○○等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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