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0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4月15日,緩刑2年(95年度偵字第573號),並於96年8月13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犯偽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並於97年8月8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4年10月17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7月1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0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詎其於上開緩刑前之96年3月6日,因故意犯偽證罪,經本院於97年3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6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前因故意犯偽證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