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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