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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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丙○○
午○○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庚○○
壬○○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
辛○○天○○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
號被告丑○○
戌○○酉○○申○○寅○○子○○○亥○○巳○○ 呂安全 之承卯○○呂安全之承未○○呂安全之承辰○○呂安全之承乙○○ 吳文鶱 甲○○ 呂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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