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訴字第118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430號),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及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某時,在臺中市某朋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使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二0八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一七九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黃炫中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