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6日│97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262號│偵字第58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629號│64號│││├────┼────────┼────────┼────────┤││判決│97年12月15日│98年2月12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判決││111號│64號│││├────┼────────┼────────┼────────┤││判決│98年1月23日│98年3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511號│字第4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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