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因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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