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3樓選任辯護人陳淑卿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959號、97年度偵字第28726號、98年度偵字第2525號、98年度偵字第3563號、98年度偵字第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陳如玲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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