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5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人三名兄弟姐妹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影本。
⒋聲請人前配偶 張詠祺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⒌全體受扶養人 晁成修 、 晁林彩蓮 及 晁嫚均 97年、96年度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教育、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請說明擔任 林淳媛 及 高文君 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保單借款?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