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9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劉阿春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98年7月
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文件,該裁定已於98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