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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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909號上訴人甲○○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上訴人大勇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之1號9樓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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