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重鑾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簡芳潔法官康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