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連續施打毒品│共同販賣毒品││├─────────┼────────┼────────┼────────┤│宣告刑│5年│15年││├─────────┼────────┼────────┼────────┤│犯罪日期│78年05月12日│78年05月12日││├─────────┼────────┼────────┼────────┤│偵察機關│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及案號│78偵2705號│78偵270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78上訴4088號│78上訴40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78年12月21日│78年12月2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78上訴4088號│78上訴4088號│││判決├─────┼────────┼────────┼────────┤││確判日期│79年01月03日│79年01月03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條第1項││├─────────┼────────┼────────┼────────┤│減刑後宣告刑│2年6月│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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