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7號抗告人丁○○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所為97年度財管字第2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僅記載「請求事項:原裁定廢棄,更正抗告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為國有財產局。事實及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附具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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