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承受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駁回。
理由
一、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意旨略以:其父 蔡德頭 與被告 黃俊傑 、李玥油間因不當得利事件繫屬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蔡德頭不幸於95年11月24日死亡,其為蔡德頭之子,依法有繼承之權利,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院96年補字第108號事件原告蔡德頭於95年11月2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證,聲明承受訴訟之聲請人為蔡德頭之子,亦有戶籍謄本可參,惟蔡德頭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蔡德頭之妻 蔡高翠柳 、子女 蔡式均 、 蔡秀娟 、 蔡秀芬 ,是以應以蔡德頭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始為合法,現聲請人僅以其一人聲明承受訴訟,其聲明即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