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
52弄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5日上午10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原告應具狀陳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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