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丁○○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已於民國96年11月7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等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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