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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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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