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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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711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返還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二十一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桃園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