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林愷駿 (原名 林正倫 、 林文傑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4日輾轉受讓萬通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將如附件所示通知
即受讓債權之事實函寄相對人,經向相對人借款留存之地址
為送達,遭郵務人員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聲請人調閱
相對人戶籍謄本,發現其戶籍已遭遷至新北巿汐止區戶政事
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
、證明書、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