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乙0000000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府訴委字第098019481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