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瑞憲 (年籍資料詳卷)
柯秀蓮 (年籍資料詳卷) 陳柏元 (年籍資料詳卷) 陳婷怡 (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羅云瑄 律師被告 吳誠結 即 樺偉 土木包工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簡廷恩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