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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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茅秀琴 住臺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滿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勿繕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註:
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
被上訴人第一審請求1,500,000元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40,874元,敗訴部分1,459,126元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0,874元,併依該金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