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速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477號,99年度毒偵字第2946、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速玉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速玉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有憚於重刑執行之虞逃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0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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