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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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台中電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洲 被上訴人 洪有至
林麗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99年度勞訴字第134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9,
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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