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75號聲明人 陳銀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理由欄三第三、四行及第八行中關於「聲明人 陳智壹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明人陳銀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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