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彩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彩旺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彩旺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以本院陳述意見表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崔彩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25日112年5月7日112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9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96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959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6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31日112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959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06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9日112年7月20日112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13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6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60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6日至112年4月8日112年3月8日112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94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40號113年度中簡字第928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5日112年10月6日113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40號113年度中簡字第9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2日112年11月7日113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97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67號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65號